《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公司拒绝提供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于某等7个股东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宾馆服务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为公司经营等问题产生纠纷。于某等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后遭公司负责人拒绝,双方发生争议,于是,于某召集了其中三个股东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公司账目。
庭审中,被告公司陈述不存在账务会计报表,其他账目报表同意交给原告查阅,但双方就如何查阅又产生争议且始终未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履行提供账目让股东查阅的义务。对于公司有无账务会计报表,原告应当对报表的存在承担举证义务,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要求查阅账务会计报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将明细账、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账、财务报表提供给原告查阅。
被告公司不服上诉,双方二审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提供以上账目给于某等股东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