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黄某与朋友在某餐厅就餐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致使黄某左尺桡骨远端双骨折,遗留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的后遗症,经鉴定叶某伤情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黄某认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餐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7万余元。而餐厅则辩称叶某摔倒自身有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该餐厅地滑致使顾客在就餐过程中摔伤,餐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黄某滑倒也有其自己未尽到充分注意的因素,黄某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餐厅的过错。餐厅应对黄某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在对黄某的实际经济损失据实核定后,法院一审判决餐厅赔付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