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龙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开裂缝 开发商继续维修并赔偿
来源:周大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3
浏览量:2500

购买商品房的墙面出现空鼓和裂缝,虽经多次维修,但仍存在质量问题。业主 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5年5月,原告购买了被告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2006年,原告接收房屋后,在房屋埋了管线,客厅铺了地砖。嗣后,原告发现两卧室墙面有裂纹和空鼓,遂多次向物业公司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被告亦多次进行了维修。被告在维修原告房屋时将客厅的两块地砖毁坏。被告为原告重新铺了两块同一品牌的地砖。2009年,原告再次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施工单位应尽快组织维修,被告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但原告拒绝验收。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原告遂以被告未尽维修义务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1、被告继续履行义务,修复其出售的、在保修期内没有修复好的房屋。2、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误工费4393元、交通费200元、维修时损坏的房内设施6000元、物业费2082元、租住房屋租金33600元并赔偿原告支付的房款利息。
  被告某开发公司辩称:被告已为原告房屋进行修理,至于修理后是否合格应由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现状。原告主张的在外租房损失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现场勘验,原告房屋北卧室的墙面已无裂纹,南卧室东墙的东南角有少许细微(像头发丝)裂纹,北卧室的北窗下埋的管线有破损,客厅中有两块地砖颜色与其他地砖颜色存在色差。
  法院认为:2009年,原告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后,被告虽按照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中的要求进行了维修,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出示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维修已合格的证明且法院现场勘验时,原告房屋南卧室东墙的东南角仍有少许细微裂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维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是被告毁坏了其埋的管线,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客厅中有两块地砖颜色与其他地砖颜色存在少许色差,虽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但影响美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4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的父亲已内退,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维修房屋而给其父造成一定误工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出租车发票存在多处连号现象且原告也无法说明上述车票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原告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会产生一定交通费用,故酌定为50元。虽然原告提交了租金收条,但未提供出租人基本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其它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况且,出租人也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租金收条的真实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租800元标准支付其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的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出示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维修已合格的证明,导致原告至今未使用该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购买商品房的墙面出现空鼓和裂缝,虽经多次维修,但仍存在质量问题。业主 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55月,原告购买了被告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2006年,原告接收房屋后,在房屋埋了管线,客厅铺了地砖。嗣后,原告发现两卧室墙面有裂纹和空鼓,遂多次向物业公司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被告亦多次进行了维修。被告在维修原告房屋时将客厅的两块地砖毁坏。被告为原告重新铺了两块同一品牌的地砖。2009年,原告再次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施工单位应尽快组织维修,被告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但原告拒绝验收。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原告遂以被告未尽维修义务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1、被告继续履行义务,修复其出售的、在保修期内没有修复好的房屋。2、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误工费4393元、交通费200元、维修时损坏的房内设施6000元、物业费2082元、租住房屋租金33600元并赔偿原告支付的房款利息。
  被告某开发公司辩称:被告已为原告房屋进行修理,至于修理后是否合格应由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现状。原告主张的在外租房损失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现场勘验,原告房屋北卧室的墙面已无裂纹,南卧室东墙的东南角有少许细微(像头发丝)裂纹,北卧室的北窗下埋的管线有破损,客厅中有两块地砖颜色与其他地砖颜色存在色差。
  法院认为:2009年,原告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后,被告虽按照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中的要求进行了维修,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出示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维修已合格的证明且法院现场勘验时,原告房屋南卧室东墙的东南角仍有少许细微裂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维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是被告毁坏了其埋的管线,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客厅中有两块地砖颜色与其他地砖颜色存在少许色差,虽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但影响美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4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的父亲已内退,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维修房屋而给其父造成一定误工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出租车发票存在多处连号现象且原告也无法说明上述车票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原告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会产生一定交通费用,故酌定为50元。虽然原告提交了租金收条,但未提供出租人基本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其它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况且,出租人也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租金收条的真实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租800元标准支付其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的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出示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维修已合格的证明,导致原告至今未使用该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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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大龙
  • 执业律所: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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