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课间活动玩耍时,不慎磕落门牙,学校对此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2月14日,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学校监管缺位存在过错,判令被告某小学对原告单某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5254元。
原告单某与被告王某均为某小学学生。2010年1月27日上午,在上完早读课后的课间活动时间,单某与王某等几位同学在学校门口的门道里玩耍。期间,王某用双手拉住单某的一只手转圈,在转圈过程中,王某突然松手,致使单某摔倒,磕掉了两颗牙齿,单某为此造成各项损失262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小学在单某与王某手拉手进行转圈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制止,防止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单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在校园内因王某原因而遭受人身伤害,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应对原告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